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3)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
第三十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为主要内容,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树立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青藏铁路精神、援藏精神,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
(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守中国是共同家园、中华民族是共同身份、中国人是共同名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共同梦想;
(五)开展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
(六)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族群众现代文明教育,传播现代文明理念和行为方式,提高科学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各族群众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的思想观念、精神情趣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校创建活动。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纪念馆等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宣传教育内容。
第三十八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旅游行业培训,规范旅游市场、风景名胜文字说明和导游讲解。
旅游景区应当采取影像视频、宣传栏、宣传册、广告标识等多种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融入景点宣传、导游解说词,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利用网络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开展网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以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为主题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视节目以及出版物。
广播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公益宣传,结合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以及其他重大节庆、中华传统节日等,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和模范事迹。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条 自治区健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干部队伍,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工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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