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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以及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家批准的,依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湖管理范围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在确保本省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湖流域特点,系统推进河湖保护和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水生态,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加强河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并完善水网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

第十八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章 河道治理

第十九条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湖自然属性,维护河湖自然形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裁弯取直、改变河道岸线,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理安排河道整治投入。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二十一条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和有关项目管理对清淤疏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水工程和涉河建设项目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淤积泥沙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黑土保护、航道保护和砂石管理等要求,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依法依规补偿。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进行常态化清理整治,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畅通。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四条河道利用应当兼顾河湖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有利于保障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水上交通畅通,维护河湖良好生态环境,发挥河湖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八条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保障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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