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作业设计技术对接。
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解释作业设计技术要点,确保施工单位准确掌握作业设计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作业设计对施工阶段、检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八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项目作业设计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设计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同意后,由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变更作业设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
涉及地块位置、建设内容、技术模式变更的建设任务比例大于年度建设任务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比例小于等于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业设计,在地块位置、资金任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树种草种、密度等内容,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变更后的作业设计的投资概算和各分项建设任务不得小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为项目质量评价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未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验收。
对因未按作业设计施工导致生态损坏或资金浪费的,应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及合理性评价意见等相关附件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制作电子文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培训,提高作业设计管理能力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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