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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

  第五十一条 新建的渔业养殖工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渔业养殖工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以及养殖平台建造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掌握消防、通信、救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三条 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三)熟悉必要的海上救生知识,了解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休闲海钓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休闲海钓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并且避开航道、锚地、渔业生产作业区。

  第五十五条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休闲海钓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职责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海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钓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在海钓活动开始前,经营单位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作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

  从事海上垂钓的休闲渔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休闲海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海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避碰规则;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设备,以及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

  (三)不得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

  (四)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遵守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七条 休闲海钓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对该船舶的航行安全及休闲海钓活动安全负责,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船上人员海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从事休闲海钓活动的休闲海钓渔业船舶、海钓人员专用靠泊和服务的码头定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查验、船舶现场检查、渔获物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海上搜寻救助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演习预算;

  (三)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四)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五)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六)确定海上搜寻救助成员单位;

  (七)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海上搜救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各海上搜寻救助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其所属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设施和设备应当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一)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相关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二)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所属船舶和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协调做好获救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及查找、提供渔业船舶的详细资料;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陆上交通管制,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重大海上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加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和物资支持;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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