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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8)

2024年4月1日,市中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伟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祁某龙、陈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张某利等4人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5日,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利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龙、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万元,适用缓刑。2024年10月29日,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生产和跨区域交易模式,紧扣生产、销售、运输等各环节,全面分析销售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人员,依法追诉漏犯,彻底斩断“产、供、销、运”犯罪链条。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共同犯罪和上下游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作用大小、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主从犯,从严惩处源头制假售假行为,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审查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应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与行业法律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等制发检察建议,在个案办理基础上推动社会治理。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揭露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的危害,持续彰显重拳出击的决心和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升防伪意识和识骗能力。

案例七

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刑民交叉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可以依托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等机制全面查明复杂技术事实,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同步审查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结合涉案侵权设备包含的专利价值、各秘密点的价值比例等因素认定犯罪数额,有力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明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原总经理,负责公司海外市场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5月,孙某明从同某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明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同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君某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销售两套“通过式车辆快速安全检查系统”业务,上述两套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马来西亚。经鉴定,同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项目涉及的相关经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均系同某公司原技术人员,从事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工作,并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三人陆续入职君某公司,胡某伟担任技术总工程师,负责整体技术的决策、研发、管理。李某祺、王某锋分别担任图像处理工程师和探测器工程师,负责公司快速安全检查产品的整体技术、图像处理算法和束流强度校正装置设计等工作。其中,胡某伟、李某祺参与了马来西亚海外项目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应用、维护工作。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车辆快速检查系统扫描控制方案”、“一致性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后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快速安全检查设备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设备于2018年4月由君某公司销售给新疆某有限公司。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束流强度校正装置”、“亮度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经查明,孙某明因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305万余元。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因侵犯同某公司技术信息造成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142万余元、628万余元和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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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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