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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

(2024年11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5年1月22日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供电设施管理,提升供电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管理、供电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供电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活动,与供电企业建立警企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电设施管理、供电服务和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供电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供电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公益宣传,对供电设施管理、供电服务和用电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编制本市电网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电网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与省、市能源发展规划和省电网发展规划相协调,满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七条 新建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线、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根据电网专项规划,预留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地下电缆通道。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确需变更原预留供电设施位置、走廊或者通道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意见,并在符合电网专项规划前提下提供新的位置、走廊或者通道。

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与供电企业共享工程建设项目等信息。供电企业提前获取用电需求,前置开展电网管廊建设、网架完善、线路迁改、开关房(站)布点、临电及永电接入点配置等工作,提高核心区域和重要用户的相关线路、变电站建设标准,加快配电网改造和智慧升级,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分布式新能源接网需求。

第九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供电设施,确需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供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属人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确需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就补偿条件、防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该项目地块规划条件要求同步建设配电房。配电房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房应当配置防水排涝设施,避免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一般应当设置于地面层。配电房确需设置在负楼层的,地面设计标高应当高于小区周边市政道路标高,且不得设置在有多层负楼层建筑物的最底层。

住宅小区需要改造供电设施或者受电设施的,按照产权归属承担改造费用,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供电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提供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物业小区住户利用固定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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