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2)
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电设施产权人在下列地点和设施设置明显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以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等的围墙或者围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设施。
安全标志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内容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禁止破坏、擅自拆卸供电设施的器材、标志,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可能危及其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二)在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规定范围内取土、堆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六)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等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让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作业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电设施产权人,并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或者活动。
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周围开展施工作业,应当预留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施工作业不得损害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筑固坡加护。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书面通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排除妨碍。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通知有效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且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供电设施产权人在通知林业、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或者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后可以对高杆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高杆植物倾斜或者倒伏,危及供电设施安全;
(二)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大面积停电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高杆植物危及供电设施安全;
(四)其他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高杆植物的情况。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普遍、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的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
供电企业应当主动公开各类办电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可以采取优先办理用电手续、提前制定供电方案和用电规划等守信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并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和被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申请,对其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等措施,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因事故造成供电中断并且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供电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并优先恢复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增容、变更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供用电双方根据产权分界点各自承担。
用户不得通过私自接入变压器、在变压器上过载运行等方式变相超容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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