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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3)

  答:需要。根据《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要推行“扫码入企”。目前,司法部正在开发的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融执法与监督于一体。正式上线后,可以提供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使用。

  “扫码入企”可以参考地方的经验做法,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借助使用行政行为码(通过行政执法系统生成,为每个检查行为赋码,适用于从检查到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全部环节)和电子行政执法证码(通过电子行政执法证,为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赋码,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部行为),实现检查频次监督、评价反馈等功能。

  21.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

  答:需要。《意见》要求,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七、关于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2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计划是否要报国务院批准?

  答:需要。《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据此,无论是否实行垂直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可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都需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备案时,需要向司法部报送专项检查计划及其说明。地方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23.《意见》要求,专项检查计划要按照规定备案,向哪个部门备案?

  答:原则上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意见》要求,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制定部门要依法公布专项检查计划,并将公布的信息及时链接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24.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八、关于压实规范管理责任

  25.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

  答: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承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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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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