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3月1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灯管、电池、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包括陶瓷废弃物、卫生间废纸等。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监督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和快递包装的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依法已经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组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暂存等场所,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采取有效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污泥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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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