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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和效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酒店、餐饮、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三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二)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四)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五)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八)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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