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4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服务体系,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约用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形成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做好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工信、住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监督落实节水措施和节水指标。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旅、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技能,形成自觉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引导推动合同节水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依据《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二章  取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十二条  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十三条  市、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行业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行业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核定,应当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
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时,应当重新核定许可水量,核减的水量指标由政府再行配置。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可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获得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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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