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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绿化、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经公示的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审查合格书;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公示照片)。经公示有书面反对意见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当事人的自行协商材料,或者第三方出具的协商、调解、听证情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改造的,应当提前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衔接。

  相关管线单位对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验收材料按照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规定的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十七条 对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类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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