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船舶过闸未如实向运行单位申报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三)体育运动船艇,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四)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五)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的船舶)。
(六)长期闲置船舶,是指长期停泊在岸边或者水上,失去航行功能或者实际上已不用作航行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船、艇、排、筏等。
(七)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是指LNG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等,甲醇燃料、氨燃料、生物质燃料等替代燃料动力船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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