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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

  第十六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立法权限的;

  (二)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修改,或者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四)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研究论证等情况,确定立项项目,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立项,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故需要暂缓执行的,起草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由报请立项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起草协议,明确委托任务、权利义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起草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定期了解委托起草情况,保证规章草案质量。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起草质量负责,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上位法以及有关政策起草,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要求;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符合改革精神,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五)在赋予有关行政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

  (六)从本市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拟规范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照抄照搬。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进程和经费保障等,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完成起草任务。未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新媒体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规范的内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引发风险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八条 规章草案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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