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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4)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政府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规章起草责任单位作说明,与规章草案内容相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参会人员提出审议意见时,应当针对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审议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后,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审议通过的草案需要进行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的规章草案报请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形式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部门、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四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以及公布后不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并申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15日内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 起草部门或者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在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政府规章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请备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备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 解释与实施后评估

  第四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规章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实施后评估,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

  实施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

  (一)施行满5年的;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公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四)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规章评估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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