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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消防〔2025〕17号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火灾数据信息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作用,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修订了公安部 原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于1996年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国家统计局同意。

  现将《规定》印发,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宣贯工作,结合各自火灾统计管理工作职责抓好落实。执行中遇有相关问题请与国家消防救援局联系。  

2025年3月14日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火灾数据信息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火灾统计活动。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火灾统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火灾信息,开展统计调查、组织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领域管辖范围内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

  非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处置或者调查的火灾,负责处置或者调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火灾相关统计资料通报至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火灾统计调查制度,经应急管理部同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火灾统计的内容包括起火的时间、地点、场所、原因以及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等。

  火灾可以按照起火物类型、表现形式、起火场所、行业系统、原因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

  第七条 凡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都为火灾,下列特殊情形的燃烧不列入本规定火灾统计的范围:

  (一)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二)铁路、城市轨道列车因脱轨、相撞、翻坠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三)水上船舶因碰撞、触礁、触碰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四)民用航空器因碰撞、坠落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五)民用爆炸品的爆炸或者武器弹药造成的燃烧。

  第八条 凡在火灾和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因烧灼、爆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砸压、碰撞、坠落、踩踏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在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导致的伤亡不计入火灾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火灾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自火灾发生之日起30日为限,重伤和轻伤均应当纳入统计范围。

  人员受伤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国家有关标准,及烧烫伤等医学诊疗规范进行确定。

  第九条 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现场处置费和人身伤亡支出费。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财产(不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以及在灭火救援中因破拆、水渍、碰撞等所造成的损失。

  现场处置费包括灭火救援费(包括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维护或者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车辆、大型设备及人力费)及灾后现场清理费等。

  人身伤亡支出费包括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等。

  具体统计方法可以参照相关标准。

  第十条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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