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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3)

  (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督救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理、查处涉消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依法提交证据,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是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监督:

  (一)执法考核评议;

  (二)执法工作报告;

  (三)执法专项监督;

  (四)执法责任离任审核;

  (五)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执法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适时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执法考核评议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量质同考、强化成效,激励消防执法人员提升执法意愿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一条 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确定执法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科学合理,不得以罚没款数额、临时查封数、责令停产停业数、责令停止使用数等作为考核评议指标。

  第三十二条 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三)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情况;

  (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用情况;

  (五)执法监督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办公用房和执法装备等配备管理情况;

  (七)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八)其他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执法档案及相关材料、案卷评查、业务考核、问卷、暗访、实地核查等形式开展。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第三十四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实地核查,现场比对纸质执法案卷、执法音视频资料和网上执法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考评,可以单独组织或者结合有关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旗)消防救援机构开展1次定期考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至少每年对所辖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机构开展1次定期考评,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县(市、区、旗)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情况。

  年度执法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国家消防救援局适时对各地消防行政执法和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评情况应当予以通报,并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向群众了解消防救援机构廉洁规范执法等情况,并作为执法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执法考核评议采取计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档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虚报、瞒报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执法考核评议的;

  (三)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四)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纳入业务考评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执法考核评议结果是消防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评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消防执法人员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对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连续二年不达标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第四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落实年度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年度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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