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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6)

  因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的,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地、州、盟)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立案、组织调查和认定,提出纠正意见;政治部门、纪检机构按照权限负责相关消防执法人员的处理和处分。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处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

  第五十八条 办理行政执法责任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法制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组织调查。对已立案的案件组织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过错认定。对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的,提出纠正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对不属于执法过错行为的,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四)作出决定。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由法制部门会同政治部门、纪检机构,依照本规定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有关消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消防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消防执法人员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发现有关消防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依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十一条 受到处理的消防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受到处分的消防执法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申诉。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按照本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严重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被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3次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消〔2010〕154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消〔2010〕155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消〔201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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