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九号)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的《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2024年11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1日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虽然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下列目标: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
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中村改造相关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民、居民的改造需求,组织村民、居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相关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第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民主决策,将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因实施城中村改造所得的农村集体补偿费用,投入到本辖区整治提升和拆除新建项目,探索城中村改造实施成效与收益分配相关联的分配方式。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意见表达渠道。
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补偿方案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导则,确定各类型改造项目的适用条件、改造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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