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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规模和改造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的任务、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要求,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启动改造。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拆除新建类项目的改造方案,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整治提升类项目的改造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权属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规划研究、信息核查、意愿征询、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方案编报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技术力量服务采购。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属于历史遗留的无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屋,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意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实施改造的,可参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予以适当补偿;不同意改造且经确权为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补偿费用;不同意改造无法消除影响,且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应当限期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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