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三十四号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评估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统筹编制特殊项目清单;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河湖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路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控指标、建设内容等纳入其中,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保密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等条件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的特殊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特殊项目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解决城市排水防涝、水环境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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