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办理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公共排水设施相关国家标准的,相关接收单位应当接收。公共排水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确定公共排水设施移交要求、移交程序、移交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 排 水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公共雨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农贸市场、屠宰场、食品加工等经营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油水分离器、沉淀池、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安全。
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理。
市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布辖区内重点排水户名单。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运营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确定。
自建排水设施及其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运营维护单位维护管理。
权属不明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实施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检测污水水质、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输送、生产运营成本等数据库;
(五)指导排水单位和个人接驳公共排水设施,核查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
(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七)其他与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日常维护过程中清理出来的通沟余泥,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分类处置,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内涝抢险所必需的物资。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市排水主管部门、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基坑支护、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可以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正常维护作业。
施工作业过程中损坏或堵塞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和相关应急方案报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全部封堵物。
公共排水设施临时封堵期间,因排水防涝或者其他应急需要确需清除封堵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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