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1号
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的《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
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12月30日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 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四章 质量管控
第五章 品牌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茶产业扶持、茶叶种植与加工、产品质量管控、茶叶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组织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将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叶生产的指导、服务、监督工作;指导茶叶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开展(干)毛茶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茶叶生产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茶叶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支持开展茶叶生产加工、(干)毛茶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茶叶产品商标注册指导、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等工作;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健全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督促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茶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支持开展茶叶生产加工、茶艺技能、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作为财政支持领域,依法安排相关资金和项目,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生态茶园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
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潮州工夫茶文化的内涵和精髓,保护和传承好茶艺、茶理、茶道等传统文化,讲好潮州工夫茶文化故事,促进潮州工夫茶文化传播。
鼓励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的茶文化作品。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长期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推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的茶叶生产企业;
(五)在保护农业环境,推动茶树生态种植,实现茶叶加工绿色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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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