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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2)

(六)其他在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主办涉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做好下列茶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工作:

(一)加大有关茶产业基础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茶树种质资源库,支持选育和推广高抗、优质、特色茶树新品种,培育和发展茶苗产业;

(三)设立茶叶技术推广机构,承担本地茶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四)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开展茶叶生产加工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茶产业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支持茶产业专业人员的培养、引进和服务:

(一)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茶叶种植、加工、营销等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茶产业相关专业,加大茶产业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到茶叶产区就业创业或者从事涉茶产业;

(三)加强茶产业推广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支持举办茶叶种植、加工、评茶、茶艺等技能大赛;

(四)引导各类主体在茶产业全链条创业创新,引入现代管理、经营理念、业态模式,培育茶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团队。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培育茶叶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茶叶全产业链,培育茶鲜叶采摘、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控等专业化服务组织。

鼓励创新和推广符合茶叶产区生产经营的管理模式,推动形成企业带动,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经营主体有机衔接、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区域性茶叶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市场管理,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建立产地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产业融合:

(一)发展茶企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茶农积极参与的茶产业联合体,加强产销衔接和利益联结;

(二)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印刷包装企业合作改进商品茶的外观设计和包装装潢,开发、推广、使用绿色、环保的材料包装茶叶产品;

(三)支持各类文化研究团体开展潮州工夫茶文化、潮州菜文化研究,促进潮州工夫茶文化和潮州饮食文化融合发展;

(四)支持潮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研究机构、工艺美术大师、企业等单位提高工艺水平,研发具有地方茶文化特色的炉具、手拉朱泥壶、陶瓷茶具等工夫茶茶器,带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五)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宣传、推介、销售商品茶;

(六)推动茶产业文旅融合,鼓励开发“茶旅+民宿”“茶旅+研学”“茶旅+康养”等茶文旅融合新业态,打造茶旅精品线路和特色小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茶产业发展需要,利用国际茶日、农民丰收节等重大节庆举办茶文化宣传交流和茶产业展示展销活动。

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印刷包装企业、茶器制作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关传统手工艺大师工作室等参加各类涉茶展示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茶生产加工企业依法上市融资。

鼓励和扶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三章 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茶叶生产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叶生产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支持建设出口茶叶生产基地;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质茶树香型香气研究,推广茶树良种选育培养;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有机肥;

(四)加强茶叶种植区域周边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在有一定规模的茶叶生产基地建设环境监测、气候资源探测和气象信息系统;

(五)做好茶叶种植区及生产基地用地规划,引导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因地制宜发展茶产业,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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