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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3)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特别是刘某生制作、销售“加密狗”及盗版软件等,在相关系列案件中处于产业链的源头,提供避开技术措施装置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刘某生、刘某刑事责任,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故意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部件、技术服务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七. 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其中,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杨某主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凤等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均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扩大了入罪情形。为进一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复制件数量”为“其他严重情节”。为进一步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案例八. 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芜湖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芜湖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案例九. 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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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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