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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对树木权属有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处。

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木权属单位或者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的树木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义务植树应当坚持管护与栽植并重。负责义务植树树木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指引做好树木的后期养护管护。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和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与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推广使用“我为揭阳种棵树”义务植树小程序等方式,加强互联网平台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结合建设,并拓宽线上线下义务植树活动认种、认捐、认养渠道,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认种认养、捐资捐苗、绿地冠名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全民义务植树资金,专门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的苗木、整地、后期管理等费用支出。

全民义务植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经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审核后可以获得义务植树荣誉证书。

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冠名。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积分制”等方式,激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条 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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