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正)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并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管理,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部门联动、物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前期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
(四)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广电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落实和预留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用地的保护和控制,保证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审批;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同步实施,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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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