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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实施的《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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