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五)执行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储存期间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检验,并在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对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储备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六)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二)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不得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四)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共同下达调整承储企业计划。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财产保险费用据实补贴。
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季度拨付制度,季度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储备粮数量、补贴费用、质量检查情况表,市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农发行营业部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储备粮保险费用由承储企业垫付按年度据实拨付。承储企业垫付的保险费用经财政部门核实后,随年度内第一次管理费用一并拨付。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所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根据存储、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省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定。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应当全额参加财产保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足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弥补。
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农发行营业部意见后制定。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轮换数量以自然仓数量为准。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轮换数量以自然罐数量为准。
储备粮的储存年限自粮食收获(或生产)年份起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四至五年,玉米和稻谷二至三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一般为二年。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参考。对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及时轮换。未达到储存年限,但品质指标接近或达到不易储存指标的粮食也应及时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购边销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因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管理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省农发行营业部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轮换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在十日内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
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市级储备粮的价差收入提取百分之十,由全市统筹使用,在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储存,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弥补企业轮换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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