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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5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的7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修改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中的“并遵循依法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修改为“并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配备机构和相应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制度;
“(二)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登记、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第八条中的“协办”修改为“会办”;第二款中的“四十日”修改为“两个月”。
第九条中的“5日”修改为“六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当在收到交办件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予以答复。”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市”修改为“省”。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书面答复意见应按有关规定格式书写,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内容全面具体,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三)文字精练。”
第十九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办前、办中和办后沟通联系,适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应当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面复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不得委托走访。
“承办单位应持征询意见表回访建议人或提案人,回访时应请被回访人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复查工作一般采用承办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本级人大、政协工作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交办单位应对交办事项的承办情况予以督查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办理成效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按时办结率;
“(二)解决问题的比例;
“(三)答复函规范化率;
“(四)走访率;
“(五)满意率。”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表彰和奖励”修改为“褒奖”;删去第二款中的“行政”。
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将《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健康”修改为“高质量”。
第四条中的“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工作”;第七项中的“检查与考评”修改为“和管理”;删去第十项;删去第十一项中的“备案”。
第五条中的“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修改为“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第九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六十日前,向举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活动计划。”
删去第十条中的“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会展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删去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为参展者提供咨询;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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