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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3)
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删去第四项中的“公安派出所”;删去第五项中的“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
删去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其中第一项中的“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修改为“明确机构和专人”;第三项后增加“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第一项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第四项中的“超标准、超规范”修改为“特殊”。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第一款中的“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修改为“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删去第二款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第三款中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修改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有关约定”。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及场所进行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第一项中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删去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其中的“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六、删去《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位和作用”。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款中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公安、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城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第二款中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第八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中的“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第十条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第二款中的“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修改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运营服务情况及其运营线路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满意度调查、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其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删去《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删去第八条中的“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0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二、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5年3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三、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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