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公 告
(第七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5年1月22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2年3月26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3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修正;2025年1月22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内容和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可以提出议案审查、计划预算审查等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六)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出席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一条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设立计划预算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专业需要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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