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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出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召集人建议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主任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确需请假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报告,并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各代表团可以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根据需要,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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