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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没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提出表决稿;如果法规草案比较成熟且修改意见较少或者没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只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委员会依照相关立法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由主席团决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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