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反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在本级代表中书面联合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合提名;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推荐。相关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是本代表团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跨代表团代表联合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者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五条 如果所提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确认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果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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