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6)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及其他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预备会议的表决,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唐山劳动日报、唐山人大网站及唐山广播电视台刊载和播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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