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决 定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024年11月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地区共建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加快推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四条 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行政体制、政务服务、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市直部门将各类首创性工作优先安排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实施。
金融监管、税务、海事、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等驻唐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的监管职责,协助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第五条 本市依托河北省统一的企业开办平台,在不改变原登记机关的前提下,由受理申请的首问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打破地域限制,推行企业开办“市县同权,全市域通办”。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公积金缴存、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或者延续使用。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对于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专用窗口,协调处理申请人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拓宽办税渠道,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九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机关和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和受理转办批办制度机制,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经营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够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诉求人和反馈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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