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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2)

第十条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主动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第十三条 海航、海关、商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持续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和推进大宗散货智慧监管平台、集装箱一站式业务办理平台和“智慧口岸、数字国门”场景化试点等智慧港口建设。

支持和推进曹妃甸国际贸易综合服务中心、RCEP唐山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性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经营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政策,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人才。在人才队伍建设、用人主体支持、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入唐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唐、留唐、回唐岗前培训、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国外布局。

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平台等建设,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仲裁、中介服务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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