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0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包括桃林口水库、石河水库、洋河水库、细河等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稳定提高的原则,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定期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职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报批后监督实施;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监测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
  (三)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四)会同其他具有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
  (五)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二)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
  (三)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四)负责协调、组织河流、湖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交通运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二)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设置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
  (四)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入口上游区域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自觉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护,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建设和水源涵养等生态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监督巡查,饮用水水质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奖励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