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在“历史文化保护”后,增加:“基层治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请立项的,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初稿;
(二)立项评估、专家论证等情况;
(三)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目录。”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市委研究的立法项目,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市委研究同意。”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台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政府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确定由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政府规章内容涉及下列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项中的“设定处罚罚则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
十三、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22年7月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公布 根据2025年4月1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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