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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8月份,以通知方式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下同)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应当在征集期限内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请立项的,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初稿;

(二)立项评估、专家论证等情况;

(三)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目录。

第十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汇总整理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评估论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立法前评估。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需要,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市委研究的立法项目,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市委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台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确需暂缓、终止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确需增补立法项目的,提出建议的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政府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确定由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保障起草工作条件,提高草案质量,按时上报政府规章送审稿。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提前介入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听证等工作,并加强审查工作,保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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