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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5)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两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四)涉及到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实施。

根据上位法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政府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四十条 政府规章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该政府规章施行之日起同步作出规定,政府规章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分工,对政府规章起草、审查等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健全政府规章的立法档案。下列立法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一)立项相关材料;

(二)起草阶段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报审等材料;

(三)审查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

(四)公布和备案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

(五)政府规章解读材料;

(六)其他立法有关材料。

政府规章的立法档案应当按每个立法项目整理归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编辑政府规章汇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讨论等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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