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4)
经调查后,阿坝县检察院向阿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以下简称县科农畜水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县科农畜水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封填违规水井,依法向案涉6家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并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应补缴的水资源费,责令其制定湿地生态补水与修复专项方案,推动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替代地下水开采,并要求种植树苗30亩,4月上旬已开始种植。
在该案基础上,阿坝县检察院与水务部门牵头,与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关于阿坝县地下水开采禁令+替代工程+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建议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要求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以“每抽取1吨地下水,修复10平方米湿地”为标准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修复义务,并利用雨水收集替代地下水,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
阿坝县检察院联合水务等相关部门向县委汇报,推动开展黄河上游湿地保护拯救行动,封填全县范围内所有违规水井,回补地下水80万立方米,重建湿地生态缓冲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当地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的重要生态区位特点,在办案中强化与水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通过调查取证协作、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共同制定湿地地下水禁采令方案等方式,推动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地下水资源  煤矿开采疏干排水  水资源税
【要旨】
针对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违法疏干排水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纠正案涉企业违法取水行为,并依法追缴水资源税。同时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煤矿开采行业违法取用水问题进行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西川河是黄河的三级支流,流经咸阳市旬邑县和铜川市耀州区,下游系桃曲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陕西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于2008年9月在咸阳市旬邑县开工建设,矿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业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在采煤过程中疏干排水(对含水介质进行疏干),仅2022年疏干排水量即达296万吨,导致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损害地下水生态环境,且未缴纳违法疏干排水涉及的水资源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专门管辖黄河流域关中平原地区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经走访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旬邑县水利局与矿业公司,调取该公司环评、取水、疏干排水量等相关证据,查明了矿业公司无取水许可实施疏干排水的事实。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关中平原检察院于6月28日向旬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矿业公司非法取水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关中平原检察院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工信局调取了水计量设施验收、水资源税缴纳和年度煤炭开采量等数据,根据《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应纳税额进行初步测算,查明了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事实,并于10月26日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进行磋商座谈,建议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资源税协作征收机制,依法核准并征缴矿业公司所涉水资源税。
收到检察建议后,旬邑县水利局责令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向税务部门移送有关疏干排水量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经核查核算督促矿业公司缴纳了水资源税190.77万元,滞纳金62.05万元,共计252.82万元。2023年11月17日,矿业公司获得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恢复正常生产活动。
为提升办案效果,关中平原检察院推动旬邑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114家用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情况等进行检查,吊销未续期农村自备水井取水许可23家,行政处罚1家超许可用水煤矿企业。以本案为切入点,该院从煤炭、水利、税务等部门调取相关数据,研发了煤矿行业水资源税缴纳异常数据监督模型,得到全省多个基层院应用,通过办案督促税务部门征缴水资源税累计3504万元。
【典型意义】
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无证疏干排水不符合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更严重影响地下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效保护黄河地区地下水资源和国家水资源税安全。结合个案办理,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类案监督模式推动煤矿开采行业涉水资源保护问题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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