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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5)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产建设活动  矿山开采  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旨】

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引导企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地处黄土梁峁沟壑区,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区。辖区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其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各1个;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5个,欠缴费用共计232.25万元;4家石料开采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水土保持监测滞后、项目区排水渠堵塞、挡土墙破损、开采区域裸露坡面未按规定设计苫盖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州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取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卫星遥感图片、现场勘察等查明上述事实。

2024年5月21日,秦州区检察院向秦州区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秦州区水务局积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石料开采企业依法开展整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积极开展日常水土保持工作,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2024年7月,案涉企业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232.25万元。相关生产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清理排水渠约8.3公里、清理杂物270余吨;修复破损挡土墙和排水渠约1200平方米,对开采区台阶坡面按方案恢复植被,栽植树木3万余株,种草90余亩,整改工作全部按期完成。

为巩固办案成效,2024年8月,秦州区检察院与秦州区水务局联合召开“天水市秦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培训会”,邀请81家生产建设单位的132个生产建设项目参会,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培训。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联合开展普法培训,进一步扩大监督效果,增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推动辖区水土保持工作提质增效。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流域小水电站  过鱼设施建设  环境监测  生态流量监测

【要旨】

针对小水电站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影响鱼类洄游等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改善小水电站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宝库河位于青海省大通县,是青海湟水流域二级支流。建于宝库河上的俄博图、纳拉滩2座小水电站,未按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相关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水质、流量监测等工作,影响鱼类产卵繁殖洄游和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属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所涉的整改类水电站,大通县水利局牵头整改工作,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共同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逐级交办。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检察院)核查发现该问题涉及部门多,整改进度较慢,遂于2024年2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过程中,大通县水利局向大通县检察院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因所涉及部门较多,希望依托“河(湖)长+检察长”等机制,加快推动整改进程。大通县检察院经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存在未按照《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环境监测,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导致鱼类产卵繁殖洄游通道受阻,尾水不符合水质要求,生态流量泄放、监测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2024年4月,大通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督促依法履职。三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农业农村局督促案涉水电站加快完成过鱼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局督促开展环境监测,水利局督促及时安装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2024年6月,三部门书面回复完成整改,并邀请大通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共同在宝库河水域俄博图、纳拉滩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放流花斑裸鲤8000余尾。大通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查明,过鱼设施已建成,增殖放流已实施;经第三方公司检测,水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小水电站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规范设置生态基流泄放公示牌、完善生态流量台账,实现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相关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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