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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驻院纪检监察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依法追究责任。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一律依法惩治。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涉企新类型案件,应当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3.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落实立案登记制不动摇,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限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4.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
  5.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定分止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企民事纠纷。严格规范涉企民事案件的立案与调解工作,充分释明先行调解的优势,引导尽可能通过先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予以审理裁判,坚决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情况的发生。
  6.公正审理涉企民事案件,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防止大型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大欺小”,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制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惩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坚决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通过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衔接。
  8.强化民、行、刑程序衔接,确保案件办理效果。落实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工作要求,对于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经审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涉企民事案件无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拖延民事诉讼。对于涉企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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