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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
  9.严格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依法维护企业产权。对于被告单位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10.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动,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充分发挥中止执行、停止计息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阻止债务继续膨胀,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在破产程序中探索推动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链条。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立足人民法院职能职责,聚焦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扎实有序开展专项行动。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沟通,增强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涉企执法突出问题,又要严格履行人民法院法定职责,依法互相制约,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类涉企案件公正、妥善处理。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保障、引领的重要功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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