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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目 录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
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15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30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 36
五、技术秘密案件 39
六、计算机软件案件 49
七、垄断案件 52
八、程序性案件 56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4年审结的4213件案件中筛选157件案件,提炼190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 对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祭品房类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祭品房”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1.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2.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应授予专利权。
3.对祭品房等奢靡铺张、容易引发攀比的祭祀用品予以专利保护,与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与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文明风尚;同时,亦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不一致。此类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涉“玻璃制品”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改进的核心在于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且该改进并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3.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整体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1号(“自动结算尾款方法”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单纯的商业方法属于人类智力活动规则,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但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则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判断含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应当将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记载的包括技术手段、商业规则和方法等在内的全部特征,综合判断上述特征是否紧密结合、共同构成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不能割裂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与商业规则和方法,仅因其包含非技术内容、实现的是商业上的有益效果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
4. 专利无效审查口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删除式修改的接受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70号(涉“液晶显示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而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无论有关删除系专利权人当庭口头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应予接受;当庭未提交替换页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如果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替换页,则可视为专利权人未依法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5.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059号(“协作波束成形天线配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即在原权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必须原文照搬其他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增加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能够从原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明确确定的,则该种修改仍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应予接受。
6.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涉“机动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发生变化,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7. 以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时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1号(“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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