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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13)
2.为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并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时,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确定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要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获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侵权人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持有或控制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公告和/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积极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营作出明确指引;将相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有关员工、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并与其签署保守涉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4.为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113. 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计算机软件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使用特定数据的情形,则可一并认定其同时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
4.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仅计算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4. 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免证效力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号(“可调节式溜冰鞋”技术秘密侵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一般可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违约方主张前述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15. 侵害技术秘密无须以理解掌握技术秘密内容为前提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烟囱折弯机”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时,被诉侵权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已实际理解、掌握相应技术秘密并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116. 新任职单位是否侵害离职人员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43号(“多通道控制阀”技术秘密侵权及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集中提出多个与该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已有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申请,如果原单位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该单位已有技术秘密具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一般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申请专利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除非新单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自行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技术来源。
117. 可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龙之世界游戏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该获取和处置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以被诉侵权人获取技术秘密的意图、获取方式及其获取后实施的行为等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技术秘密的有效控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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