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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18)
152. 被告适格与管辖确定的把握;被诉侵权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是否属于适格被告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439号(“ZESY002”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被告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后续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当特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议一并进行审查。
2.品种权人作为原告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被告和收获材料的被告一并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因其已有合理机会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依法一般已无权再对仅涉及收获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下,涉及收获材料的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153. 仅销售使用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的销售者住所地或销售行为地一般不能作为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93、139号(杂交玉米亲本“HCL 645”技术秘密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杂交种的亲本构成技术秘密,且主张销售者仅销售了使用该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时,在缺乏相应的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帮助、教唆等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权利人的主张,以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杂交种的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确定侵害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
154. 和解协议未生效时品种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1号(“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协商后形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被诉侵权人也未履行和解协议载明的主要义务的,和解协议并未生效,品种权人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155. 职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761号(涉“无线移动充电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自然人与单位所签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代理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该自然人不能以职工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56. 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分别请求撤回起诉和请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此时,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原则上均可由原审原告负担。
157. 二审法院可对一审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
【案号】(2024)最高法知司惩1号(“三维制图”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处罚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二审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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