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2)
【裁判要旨】在以参数或者参数范围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获得符合权利要求中参数条件的产品时,说明书才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8. 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5号(涉“癌症筛查试剂盒”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合理确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未超出发明人的技术贡献范围。所谓合理确信,一般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使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而不是基于宽泛的理论推测,即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9. 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0号(涉“涂覆钢带材”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能克服同样的缺陷,则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其他权利要求在引用该权利要求后新增的技术特征也未能克服同样缺陷的,则该其他权利要求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0. 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飞机零件拉形模具”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使用自定义产品型号限定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及附图既未公开该自定义型号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说明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不能确定其所指物质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11. 相同表达或术语解释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判断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锁销自动组装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并结合上下文,能够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中相同的表达或者术语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且在该不同含义的解释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则应将该表达或者术语解释为不同含义,而不应机械地将相同表达或者术语解释为相同含义并据此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12. 因他人泄密而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起算点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90号(“振动按摩枪”外观设计专利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而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而非该客观事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时间。
13. 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75号(“去除血栓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不同于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对于包含治疗用途特征的医疗器械产品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治疗用途,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医疗器械产品本身没有影响,则通常不能因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认定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14.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技术效果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涉“高塔生产复合肥”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相关实验数据的,应当对该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15. “问题的提出”与现有技术启示的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4号(“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问题的提出”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如缺乏技术问题指引则难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形。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技术已公开的技术问题的指引下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能够解决发明创造声称由其提出并解决的问题,则该发明创造一般不能仅因现有技术未明确记载该技术问题而具备创造性。
16. 技术问题发现和改进动机形成的关系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208号(“卡片存储器”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经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存在某一技术问题,且该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容易暴露,即便最接近现有技术没有专门记载这一问题或者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能会产生改进动机。
17. 技术发展进程对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11号(“无创产前检测”发明专利授权案)
【裁判要旨】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可以综合考量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如果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相关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的认识尚不成熟,则研发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在此情形下,应当慎重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具有改进动机或者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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